用更有力更坚决措施呵护太湖生态
2011-09-19 14:40:21 点击数:《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认识特殊性增加针对性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腹地,跨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资源环境压力很大,通过立法加强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国务院批复《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正式启动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0年,国务院又批复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几年来,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各项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与其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在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有力、更坚决的措施”精神,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确保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更好地落实。
水源地保护区不留排污口
饮用水安全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事,《条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并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
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发现水质异常时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太湖用水先保民生
《条例》针对太湖流域实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水资源调度的原则,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在此基础上,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等重点水域的调度作了规范。
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明确在太湖流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要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健全节水、清淤、地下水保护制度,鼓励回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定期组织环保型清淤和疏浚,禁止擅自开采承压地下水。
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水污染防治是太湖流域面临的重要任务,《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一些制度创新。
建立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生产项目。
对重点区域实行特殊保护。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等。
加强城乡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并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规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推行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
在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方面,《条例》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产业政策引导、经济杠杆调节、行政监督约束”。
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加强对湿地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
合理体现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条例》建立了区域间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上游地区未完成治污目标,应当补偿下游地区;反之,则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
全面加强行政监督的约束机制。建立了全面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